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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英超与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超,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54号原告:刘英超。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恽鹏洲。原告刘英超诉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英超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