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英超与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超,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54号原告:刘英超。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恽鹏洲。原告刘英超诉被告沈阳润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英超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