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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4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坚锵、宁海县困勒着枕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坚锵,宁海县困勒着枕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4365-2号申请执行人:杨坚锵,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困勒着枕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35900-3)。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花帽山。法定代表人:邬学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西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6705元、执行费50元,受理费5元,共计676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困勒着枕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6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葛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