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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魏怀林与王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怀林,王金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48号原告魏怀林,居民。被告王金星,居民。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多次从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材料款1965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是被告均无理由推诿怠于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应该赔偿逾期损失,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告主张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9658元及逾期损失(以1965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被告给付货款166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王金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被告赊购原告价值17500元的材料,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伍佰元正¥17500用途说明四季花园富泉足疗城材料款经手人王金星2012年2月17日”。2012年7月19日,被告赊购原告价值2158元的材料,并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上述材料款共计19658元。后被告归还原告材料款3000元,余款16658元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送货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16658元的诉讼请求,有原告陈述、欠据、送货单为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因该主张过高,本院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魏怀林给付货款166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665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38元,由被告负担1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迁市分行,帐号:4680)。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宏虹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