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811号原告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双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泽轩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