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5民特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玲与马金中、安庆金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玲,马金中,安庆金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88号原告:赵玲,女,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马金中。被告:安庆金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中。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赵玲与被告马金中、安庆金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赵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马金中,赵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玲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玲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