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玲与马金中、安庆金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玲,马金中,安庆金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88号原告:赵玲,女,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马金中。被告:安庆金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中。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赵玲与被告马金中、安庆金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赵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马金中,赵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玲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玲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