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民初字第04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与被告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魏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4525号原告武某,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员工。被告魏某。委托代理人王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贾 敏人民陪审员  史润金人民陪审员  巩花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