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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商初字第005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碧霞诉重庆聚能建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重庆聚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霞,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00595-2号原告张碧霞。委托代理人白玉龙、李亚倩,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南四路1号。代表人杨高峰。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俊。委托代理人敖铭。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87号。代表人于小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霞诉重庆聚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重庆聚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张碧霞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针对保全财产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005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重庆聚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重庆聚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33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针对担保财产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005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陈双果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5xxx**号)房产、李文佩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7号茗秀园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xxx**号)房产、张正大名下冀A027**小型越野车一辆、蒋金添名下冀A128**小型越野车一辆。现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重庆聚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重庆聚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及担保人陈双果、李文佩、张正大、蒋金添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被告重庆聚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重庆聚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银行存款1723309元的冻结及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解除对担保人陈双果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37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5xxx**号)房产、李文佩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7号茗秀园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xxx**号)房产、张正大名下冀Axxx**小型越野车一辆、蒋金添名下冀Axxx**小型越野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 静代理审判员 赵 芳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