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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9执恢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赵永安与杨碎银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9执恢第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已去世。赵某某与杨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麟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赵某某于2013年7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给付欠款53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患有心血管、糖尿病,无执行能力,2013年12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在恢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已于2014年7月24日因病去世,遗留有18万元的债务,其妻及两个女儿外出打工、下落不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被执行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实际状况,经研究决定给予其5000元救助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放弃3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麟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