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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7刑初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学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娜、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冀T×××××号轿车沿胡家营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景州连接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魏某驾驶的冀T×××××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冀T×××××号轿车乘车人李玉波、李国华受伤,李玉敏当场死亡的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魏某的证言;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李玉敏的户籍注销证明及死亡医学证明、死者李玉敏家属李国栋的申请一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311274201500064号、协议书、谅解书二份、收条、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振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