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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昆山中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中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921号申请执行人:昆山中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康会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柏万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7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