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010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马明昕与赵玉春、许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昕,赵玉春,许峰,宁夏金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金仁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梅光明,徐哲,谢吉涛,徐凤琴,刘志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0104民初400号原告马明昕,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赵玉春,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许峰,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宁夏金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赵玉春,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金仁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许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梅光明,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徐哲,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谢吉涛,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徐凤琴,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刘志佳,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昕与被告赵玉春、许峰、宁夏金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金仁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梅光明、徐哲、谢吉涛、徐凤琴、刘志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0元,减半收取9470元,由原告马明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亚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