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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执民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何荣军、徐鹏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军,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富执民字第2234号申请执行人何荣军被执行人徐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富商初字第017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鹏(证件号码:)在兴业银行省分行的35×××19的存款人民币52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中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