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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成基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成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61号罪犯朱成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成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朱成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成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成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成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成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