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桂梅与韩成军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梅,女,1954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韩成军,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王桂梅与被执行人韩成军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成军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韩成军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60110元,并支付利息,11241元,执行费8523元)。2016年1月19日,20日被执行人韩成军分两次向本院缴纳执行款900616元。该执行款由(2015)延执恢字第47号案件的执行款提取。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连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