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17号原告甄某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甄某某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清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