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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17号原告甄某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甄某某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清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