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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8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冠县金冠钢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冠县金冠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87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60-11号。法定代表人:周长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冠县金冠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水镇小郭寨杜行村。法定代表人:陈延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冠县金冠钢材有限公司在冠县清水镇小郭寨杜行村有土地一宗(冠字(2013)第10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冠县金冠钢材有限公司在冠县清水镇小郭寨杜行村的土地一宗(冠字(2013)第1025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