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4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傅琳与许伟、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琳,许伟,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866号原告:傅琳。被告:许伟。被告:蔡伟。原告傅琳与被告许伟、被告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晖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伟、被告蔡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琳起诉称:2014年4月12日,被告许伟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从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月利率为2%。被告蔡伟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许伟拒不归还,被告蔡伟也拒不支付。现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许伟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蔡伟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抗辩证据。原告傅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4月12日,被告许伟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事项,由被告蔡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该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被告许伟、蔡伟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现经本院审查,该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其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4月12日,原告傅琳作为甲方(出借方),被告许伟作为乙方(借款方),被告蔡伟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3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月利率为2%,乙方于每季12日前支付季利息人民币1800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乙方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行为,担保人有义务对甲方进行偿还本息。被告许伟、被告蔡伟在乙方、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另查明,被告许伟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利息1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许伟向原告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理应承担偿付之责。被告蔡伟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该保证期限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故原告的起诉未超出保证期间。原告要求被告蔡伟对被告许伟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担保人只对借款人的借款本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现债权费用的支出情况,故被告蔡伟只需对被告许伟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伟追偿。原告之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伟、蔡伟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许伟应归还原告傅琳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蔡伟对被告许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傅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许伟、被告蔡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及一审案号、上诉人的姓名或单位,绍兴银行营业部及各网点不办理现金交费业务)。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