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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军权与张伟正、金巧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权,张伟正,金巧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吴军权。被执行人:张伟正。被执行人:金巧珠。申请执行人吴军权与被执行人张伟正、金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等12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名下土地系集体所有,本院难以处理,现被执行名下无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4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