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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潘庆光与宋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庆光,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潘庆光。被执行人宋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庆光与被执行人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