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潘庆光与宋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庆光,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潘庆光。被执行人宋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庆光与被执行人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