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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57号原告邓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336。委托代理人连勇,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6344。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已达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焕英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