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57号原告邓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336。委托代理人连勇,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6344。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已达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焕英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