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程运才与王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运才,王连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504号原告程运才。委托代理人洪亮,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运才与被告王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运才以被告王连平已赔偿损失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运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该项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运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运才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程智超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