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泽忠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7号被告人李泽忠,男,汉族,1956年3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茬平县,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牡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30851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黑刑三复字第19号刑事判决,改判李泽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李泽忠限制减刑。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李泽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泽忠的死���执行期间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现已满2年。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其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出具的入监犯人登记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泽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泽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其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洪涛代理审判员 赵世莹代理审判员 王迎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