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七云、谢基石与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杨兆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七云,谢基石,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杨兆舟,龚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王七云。申请执行人谢基石。系王七云之夫。被执行人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曹亮,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兆舟。被执行人龚海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七云、谢基石与被执行人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杨兆舟、龚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杨兆舟、龚海群、苏艳芬在本院辖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湖南廪金担保有限公司、杨兆舟、龚海群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王七云、谢基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