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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二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终字第3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沪宁高速公路西侧A13号地块B1-4单元。负责人:齐藤真(MAKOTOSATT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宏博,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栋樑,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1205单元。法定代表人:齐藤真(MAKOTOSATT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宏博,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栋樑,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6号。法定代表人:徐军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师广波,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亮,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物流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高速物流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该院作出(2015)鲁商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86591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院通过(2015)鲁商初字第9-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相关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由于冻结期限即将届至,高速物流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且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期限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速物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按照(2015)鲁商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进行查封,期限从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东敏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晋琪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