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宏平与汪小勇、俞鉴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平,汪小勇,俞鉴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皖1021民初822号原告:胡宏平,男,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汪小勇,男,住安徽省歙县,现住歙县。被告:俞鉴芸,女,住安徽省歙县。2016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胡宏平诉被告汪小勇、俞鉴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月20日,原告胡宏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汪小勇、俞鉴芸价值268249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汪小勇、俞鉴芸价值26824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