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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宏平与汪小勇、俞鉴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平,汪小勇,俞鉴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皖1021民初822号原告:胡宏平,男,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汪小勇,男,住安徽省歙县,现住歙县。被告:俞鉴芸,女,住安徽省歙县。2016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胡宏平诉被告汪小勇、俞鉴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月20日,原告胡宏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汪小勇、俞鉴芸价值268249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汪小勇、俞鉴芸价值26824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