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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东明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4号罪犯张东明,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11)胶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张东明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张东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2月1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5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东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东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东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东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东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