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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华建与陆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建,陆光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17号原告刘华建。被告陆光庭。原告刘华建与被告陆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玲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贤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