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华建与陆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建,陆光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17号原告刘华建。被告陆光庭。原告刘华建与被告陆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玲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贤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