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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77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304267517,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东路7号8幢201室。被告吴某,女,1983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302147044,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东进国际装饰城2号楼5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连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仁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