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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邓守华与张永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守华,张永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99号原告:邓守华,男,194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永银,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邓守华诉被告张永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守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守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银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34元,由原告负担117元,本院减收117元。审 判 长  林 艺代理审判员  饶云超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怀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