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号原告: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6*****-8。法定代表人:魏家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四海,经理。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组织机构代码:149*****-1。法定代表人:周先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巨云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20元,减半收取1626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于缴纳。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