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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刘丽坤与钟国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坤,钟国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刘丽坤,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钟国然,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江春明。委托代理人余秀华、陈丽明。原告刘丽坤诉被告钟国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坤,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国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损失项目原告主张金额、被告意见、争议认定1、维修费原告主张:5152元。钟国然意见: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车辆维修费由法院核实。保险公司意见:对损失数额没有异议,我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承担责任。本院认定:5152元。理由:有相关的定损单、车辆维修发票证明该费用为原告实际所支出。2、误工费原告主张:1237.26元。钟国然意见:没有事实和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保险公司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司不予认可。本院认定:不支持。理由:误工费为人身损害所涉及的赔偿项目,本案系财产损失的纠纷,原告诉请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另,误工费以实际减少为计算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其实际收入减少。3、交强险及理赔情况保险公司承保粤J×××××号轿车的交强险,事故发生两被告均没有赔付损失给原告。4、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钟国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丽坤、不承担事故的责任。5、损失总额和承担情况原告总损失:5152元。保险公司应赔付:2000元。钟国然应赔付:3152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丽坤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被告钟国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责任书》是交警部门经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后作出的,并无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的车辆损失5152元,应由承保被告钟国然驾驶的粤J×××××号轿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2000元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3152元应由全责方的被告钟国然赔付给原告。对于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损失,经本院审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2000元给原告刘丽坤。二、被告钟国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3152元给原告刘丽坤。三、驳回原告刘丽坤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钟国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钟国然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