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朋孝诉被告曹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朋孝,曹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861号原告曹朋孝,男。被告曹朋亮,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朋孝诉被告曹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叶红梅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朋孝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朋孝承担。审判长 叶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先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