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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国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83号罪犯张国,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1999)淄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四月四日作出(2000)鲁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0年8月3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2年7月5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4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7年4月27日、2008年9月9日、2010年1月29日、2011年5月4日、2012年9月29日和2014年1月22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