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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喻长华与彭世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长华,彭世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2014号原告:喻长华,男,汉族,1939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彭世云,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登和与被告彭世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喻长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长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长华负担。审判员  冯盛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