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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洪康与重庆高纪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康,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15号原告张洪康,男,汉族。被告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2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张洪康诉被告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洪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康撤回对被告重庆高吉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洪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珊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