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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卫军与郑建松、杨飞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军,郑建松,杨飞飞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302号原告卫军,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高岩,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冲,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建松,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杨飞飞,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军诉被告郑建松、杨飞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卫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5元,减半收取3277.5元,由原告卫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