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陈红、牛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红,牛毅,成都瑞克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7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该行行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佳欣,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女,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牛毅,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瑞克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3幢12楼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陈红、牛毅、成都瑞克斯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陈红、牛毅、成都瑞克斯特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83783.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红、牛毅、成都瑞克斯特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83783.7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