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运盐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小钧与被执行人李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钧,李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运盐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周小钧,男。被执行人李成勇,男。申请执行人周小钧与被执行人李成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成勇银行账户存款248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李永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