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魏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刚,聂锦建,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魏刚。申请执行人聂锦建。被执行人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永文,嘉华公司总经理。本院(2016)鄂1202民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嘉华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嘉华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相关单位的应得收入6911650元(含案件执行费61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