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6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丽娜诉被告杨固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02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馨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冬 梅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