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卞胜与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1号原告卞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开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诉被告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方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