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执委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委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8347316。法定代表人胡祖尧,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涛。申请人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杭余瓶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 刘秋元执行员 赵德明执行员 易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