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聪侠与马智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聪侠,马智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民初75号原告张聪侠,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职工。委托代理人邢武民,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智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南大街五金公司,居民。原告张聪侠与被告马智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聪侠的委托代理人邢武民及被告马智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聪侠诉称,2014年1月27日,我与被告在合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坐落在商城盛得小区五楼楼房一套,合同价十二万伍仟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赠与孩子马星宇所有”。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拒不配合。现原告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离婚协议第三条的效力,并督促被告履行房产过户手续。被告马智民承认原告张聪侠提出的确认离婚协议第三条的诉讼请求,但提出因双方未协商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故待孩子马星宇结婚时才同意为孩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张聪侠与被告马智民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夫妻婚后购买的坐落在商城盛得小区五楼楼房一套,合同价十二万伍仟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赠与孩子马星宇所有”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马智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