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6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丹峰、李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丹峰,李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303号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银菊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严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英,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章红霞,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丹峰。被告: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峰、李菊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丹峰、李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丹峰、李菊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丹峰、李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