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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执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二斌、贾翠玲诉李月茂不当得利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斌,贾翠玲,李月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00888号申请执行人张二斌,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准格尔旗。申请执行人贾翠玲,女,1966年4月3日,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李月茂,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春华水务局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月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月茂不当得利款人民币(177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584元),共计18153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王 琳代理审判员 : 白 玫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武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