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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石某甲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1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甲,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18时许,被害人石某丙因凌晨时有人往自己家扔砖头的事,在自己家骂了几句,被告人石某甲听到后,以为石某丙是在骂自己,就到石某丙家门口对石某丙进行辱骂,之后要强行进入石某丙家殴打石某丙,被害人崔某(石某丙妻子)关住门不让石某甲进入。石某甲强行推门进入石某丙家后,对被害人石某丙与崔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石某丙与崔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石某甲赔偿被害人石某丙、崔某费用3000元,案件民事部分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伤情照片、现场照片,书证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刑事判决书,证人石某乙、韩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丙、崔某的陈述,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不顾住宅主人阻拦,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甲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对住宅主人进行殴打,且有犯罪前科,对其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石某甲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石某甲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石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万众审 判 员  徐振坤代理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