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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刑初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沿邢台市中兴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钢铁路交叉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冀E×××××小型轿车追尾,后又与左侧同向行驶的冀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6.18mg/100ml,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李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车损估价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调解笔录、赔偿证明、谅解书、视频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且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延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灿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