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周龙、周力与彭修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汉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周力,彭修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汉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69号原告周龙,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周力,男,汉族,汉川市人,住址同上。被告彭修华,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汉川支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14号。负责人刘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龙、周力诉被告彭修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汉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周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生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