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53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健,邓利兵,深圳市通天鸿科技有限公司,冉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舒健。被执行人邓利兵、深圳市通天鸿科技有限公司、冉道军。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邓利兵、深圳市通天鸿科技有限公司、冉道军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观澜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政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振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