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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院核稿庭核稿拟稿打印份数校对陈祖广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居民。被执行人谢某,居民。申请执行人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平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某银行有存款,在有关部门登记有动产或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某的银行存款7044.52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祖广审判员  陈其日审判员  黄桂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枢文 更多数据: